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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复议是什么
一、专利行政复议是什么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除驳回和授权行动以外的详细行政行动侵略其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好坏关系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请求专利复议需要具有哪些条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相关规则,请求专利复议应当满意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详细行政行动侵略其合法权益的专利请求人、专利权人、布图规划挂号请求人、布图规划权利人等及其他好坏关系人;
(二)有详细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依据;
(三)归于请求复议的规模;
(四)在规则的请求复议期限内。
天津商标注册除了需要按常规的流程走之外,还要考虑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注册商标多久后能拿到受理通知书?未通过审查怎么办?等等。但是如果了解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原则,您就会提高办事效率了。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简而言之,商标注册要结合资源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再次强调一下,未经注册的商标您同样也能使用,但您目前来说还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同时,您还得留心使用在先原则,如果有人使用和您同样的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哪怕在同一天申请的,在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时,这些原则就派上用场了。
注册商标运用答应,是指商标权人将自个的注册商标答应别人运用的行动。商标运用答应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一般运用答应。即答应人授权被答应人在必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产品上运用其注册商标;与此一起,答应人还能够答应第三人运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运用答应。即答应人授权被答应人在必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产品上独家运用其注册商标的一起,承当在该期限和地域内,在一样的产品上不再答应第三人运用该注册商标的责任。
(3)独占运用答应。即答应人授权被答应人在必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产品上独家运用其注册商标的一起,承当在该期限和地域内,在一样的产品上不允许包含注册人自个在内的任何人运用该注册商标的责任。
注册商标作为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富,可以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变现,为天津商标注册人获取更多的财富。
目前注册商标变现最有效的方式有三种,即商标许可、转让、质押,通过对商标专用权的转移,实现变现。
其中,商标许可是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方,通过许可备案的方式,提交给国家商标局,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商标专用权的授权。被许可方可以按照许可合同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注册人可以获取一定的报酬,实现注册商标的变现。此种商标变现方式,注册商标所有人未发生变化,但注册商标使用者增多,适合于招商加盟、多级代理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品牌。
商标转让是最常见的注册商标变现方式,一般也被称为商标买卖。商标注册人依据法律程序可以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是一种有偿合作方式,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该种方式实现商标变现。商标转让完成后,商标专用权发生转移,国家商标局会下发商标转让核准证明,但不会下发新的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受让方可以将核准证明与原商标注册证书配合使用。
商标质押是最近几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以及产业更加完善,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变现形式。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属于产权的一种,与房屋、车辆等实物产权一样,可以进行质押。商标质押变现也是以借贷的形式实现。商标注册人将获取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进行质押,从而获取资金或资源,同时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贷的本金,逾期未还或者违约的,质押的注册商标会被提供质押服务的机构进行拍卖,转让。一般能够申请商标质押的注册商标均为,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的产权。
以上三种商标变现的方式都需要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出现任何的风险,都需要当事人自负后果。在进行商标变现之前,建议商标注册人通过正规的商标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商标的许可备案、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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