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 天津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在双创口号的号召下,在现在国家和政策的扶持下,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投身于创业之中,在注册公司之前,小编建议注册公司时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公司人员的确立一定要下功夫,因为如果前期准备公司的时候不认真,等以后随着公司的发展以及时间的推移这些事情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需要变更公司地址,变更公司法人,变更公司名称等,那么小编今天就借着这个机会给大家说说公司变更需要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吧。
一、变更地址需要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址材料。个人产权住所证明、房本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产权住所证明、房本复印件、执照副本复印件盖产权单位公章。时间周期:10-30个工作日注意事项:跨区迁址,税务也需要迁至新所报道,法人采集信息,重新发行税控。
二、变更法人需要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新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时间周期:10-30个工作日注意事项:法人是否兼任执行董事、经理,法人的变更是否涉及股权转让。
三、变更股东需要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时间周期:10-12个工作日注意事项:1、根据所在区域政策,确定工商与税务办理顺序。2、注册资金是否是实缴。
四、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行业类型所需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时间周期:10-12个工作日注意事项:1、注册资金减资需要登报进行公示。2、经营范围增加项目是否含有审批项,前置审批还是后置审批。3、企业章程需要及时更新。讲到这里,小编的分享就结束了,如果您在创业期间对相关问题不了解或者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您不妨看看我们相关的内容或者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届时将会有专人为您解答。我们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为您提供贴心的一站式服务,让您放心且无后顾之忧。我们都能给创业者完善的服务和疑难解答,让你尽可能地少走弯路。因为专业,所以放心!是你公司起步的好帮手,是你公司成长的好助理。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高,天津商标注册也逐渐盛行。但在商标注册中,要注意我司知识产权公司整理的以下内容。
第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二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三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四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天津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打官司要找律师一样,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天津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打字复印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住宿、交通、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
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热情、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即可,省时省力还省钱。
上一篇:商标注册的受理时间
下一篇:如何更好地保护商标?
最新文章
- 红桥区天津商标申请误区二[ 2024-12-20 ]
- 红桥区天津商标申请误区一[ 2024-12-20 ]
- 东丽区天津商标申请流程指南[ 2024-12-20 ]
- 东丽区天津商标申请详细步骤[ 2024-12-20 ]
- 天津商标注册申请的详细指南[ 2024-12-20 ]
- 天津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与流程[ 2024-12-20 ]